(2017)浙06民终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辛在付、张卓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在付,张卓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在付,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卓萍,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辛在付因与被上诉人张卓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辛在付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辛在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