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辛在付、张卓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在付,张卓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在付,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卓萍,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辛在付因与被上诉人张卓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辛在付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辛在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