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559号原告: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2号轻纺大楼。法定代表人:梅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男、陈喆,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辉,男。原告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