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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风国、白林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国,白林河,王桂芝,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84号申请人:李风国,男性,372524195810020035,茌平县。被执行人:白林河,男性,372524196812241258,茌平县华府小区。被执行人:王桂芝,女性,372524197003177289,茌平县华府小区。被执行人:于宏伟,男性,372524196902100053,茌平县任庄小区。申请人李风国与白林河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除查封被执行人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