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覃某某、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7)桂1202执2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晨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