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工业园特10号。法定代表人游书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庄新兰,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负责人江车雨,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负责人李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杨志国,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负责人潘斌凡,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孙齐胜,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代培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枝江、第七、第十、宜昌、恩施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枝江、第七、第十、宜昌、恩施分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