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在富与王冬伟、冯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在富,王冬伟,冯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65号原告周在富,男,汉族,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冬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冯宾,男,回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周在富诉被告王冬伟、冯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在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冬伟、冯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富撤回对被告王冬伟、冯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