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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在富与王冬伟、冯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在富,王冬伟,冯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65号原告周在富,男,汉族,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冬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冯宾,男,回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周在富诉被告王冬伟、冯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在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冬伟、冯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富撤回对被告王冬伟、冯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