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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颖与胡欣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赵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3年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68年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胡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榆树市。黄某与胡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申��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8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