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更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金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金长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更1419号罪犯蔡金长,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青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金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金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3个表扬。另查明,罪犯蔡金长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履行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金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金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杨 桓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