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彦来与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舞阳办事处、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来,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舞阳办事处,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侯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229号原告:李彦来,男,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舞阳办事处。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贾湖广场西门路北。负责人:王鹏,该办事处主任。被告: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招商银行*楼。法定代表人:侯建光,该公司经理。被告:侯伟,男,生于1985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李彦来与被告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舞阳办事处、河南仰韶营销有限公司、侯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彦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来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原告李彦来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