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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丙山、杜春生与陈树国、陈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丙山,杜春生,陈树国,陈宁,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丙山,又名周顺三,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申请执行人杜春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陈树国,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陈宁,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春祥,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周丙山、杜春生与陈树国、沈春祥、陈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