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惠强与温超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惠强,温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吕惠强,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温超贤,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吕惠强与被执行人温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温超贤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吕惠强,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惠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23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