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金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语,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到案,同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语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因被告人刘金语拒绝辩护人辩护,辩护人徐洁中途退庭。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金语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东辉路168号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与同事张某、许某1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金语用钢管将许某1头部打伤并逃匿。经鉴定,被害人许某1系钝器暴力作用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刘金语由家人陪同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4月25日,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金语为脑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金语予以判处。被告人辩解其未实施该行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金语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东辉路168号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与同事张某、许某1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金语用钢管将许某1头部打伤并逃匿。经鉴定,被害人许某1系钝器暴力作用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金语为脑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上午8时左右,其在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内上班,员工刘金语过来说组长张某安排他去做打磨的活,他不愿意,张某就让他回家休息。其就对他说没有办法,刘金语就走掉了。过了一会儿,其看到车间里刘金语与张某打起来了,其赶过去时看到二人都倒在地上,刘金语的手掐着张某的脖子,其就上去帮忙拉架。其与二个同事将刘金语的手拉开,将二人分开。刘金语就拿起一根龙骨还要打张某,张某就拿起一个水杯被别人拦住了。其就走到刘金语面前说不能再打了,再打就出事情了。刘金语什么话也没说,从地上捡起一根长五六十公分的方形中空钢管就往其头上砸,其当时被打晕了,双手抱头蹲下去了,头上也流血被送到医院了。经其辨认,被告人刘金语就是打伤其的人等事实;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其在红杉板业公司车间内安排一个叫刘金语的员工做事,他不做,其就说不愿意就回去休息好了。当时领导许某1也在,也叫他回去好了。当时刘金语就走掉了,砸了一个水杯,边走边骂许某1。过了几分钟,其从车间门口经过,在拐角处碰到刘金语,他二话不说就抓住其衣领一拳打在其额头处,其转身就跑,衣服也被扯破了。其就一个踉跄倒在了地上,结果刘金语就过来用拳头打在其左耳附近的地方,然后用手掐住其脖子。幸好当时许某1和几个同事过来将刘金语拉开。其站起来后,刘金语顺手拿上一根钢管,两个同事拦住他,结果没有拦住,一下就打在了许某1的脑袋上,顿时流血了。然后刘金语就跑掉了。经其辨认,被告人刘金语就是与其打架的人等事实;3.证人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其在办公室里,同事过来说车间里一个员工刘金语与组长张某吵架了。其赶到车间,生产部经理许某1也来了。其看到刘金语和许某1都倒在了地上,刘金语掐住张某的脖子,其等人马上过去拉架,许某1把张某拉到车间里面后,到刘金语面前说打架不好的。刘金语立马蹲下来,从地上拿起一根钢管往许某1头上砸,当时许某1被打得双手抱头蹲在了地上,头上流血了。经其辨认,被告人刘金语就是厂里打架的刘金语等事实;4.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7点左右,其回到清水浦的暂住房,由于没有带钥匙,其就到老公刘金语的公司拿钥匙。但是公司的人说刘金语把人打伤了,现在人不知道哪里去了。当晚刘金语打电话跟其说他在公司跟人打架了,说是车间组长和经理给他安排了另一个工作,其不愿意就跟他们吵了起来,然后打架了。当晚刘金语就没有回家,过了几天其就搬到了澥浦去了。直到2017年1月份其过年回家时才见到刘金语的事实;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金语的母亲,2016年10月份刘金语从宁波回家了。到腊月二十六刘金语的家属屠某从宁波回来讲去年八月刘金语在宁波的一个厂里因为干活的事情与一个组长打架了,刘金语拿个钢管把人打伤了的事实;6.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证实一名为“刘金语”的男子于2015年9月20日应聘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同月21日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登记信息与被告人刘金语的身份信息一致的事实;7.考勤记录,证实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一名为“刘金语”的员工在8月4日至11日均有上下班记录的事实;8.到案经过、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金语于2017年2月8日到案并在安徽省颍上县看守所临时羁押,同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带走的事实;9.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金语、被害人许某1的身份情况;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1系钝器暴力作用致头皮裂伤、颅骨骨折,其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的事实;11.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过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金语为脑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金语关于其未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辩解,审理认为,在案被害人的陈述与各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刘金语因工作事务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金语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