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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董瑞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董瑞华,钱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法定代表人聂峥嵘,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瑞华,被执行人钱超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瑞华、钱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瑞华、钱超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瑞华、钱超群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瑞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钱超群所有的车牌号为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