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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与韩强房屋行政征收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祁永和,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龙,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强,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韩强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了(2016)甘11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韩强不服向定西市��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甘11行申2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6)甘11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1072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审 判 长 史 晓 霞审 判 员 ���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