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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嘉伟与被执行人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嘉伟,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何嘉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刚,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201)广利州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洪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刚的银行存款20110.00元(本金20000.00元、执行费1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