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陆志华与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华,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600号原告:陆志华,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梅岭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慧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志华与被告扬州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志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陆志华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陆志华承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才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