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秀珍与张凤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珍,张凤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58号原告梁秀珍,女。被告张凤钻,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湛星,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珍诉被告张凤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秀珍负担。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