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秀珍与张凤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珍,张凤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58号原告梁秀珍,女。被告张凤钻,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湛星,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珍诉被告张凤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秀珍负担。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