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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伟荣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荣。1992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流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盗窃罪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4年7月29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8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陈伟荣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能帮李某某小孩在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就读,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李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30日下午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首力大厦楼下中国银行ATM机处,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陈伟荣。陈伟荣拿到钱款后并未帮李某某办理小孩上学事宜,而是将钱款挥霍一空。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伟荣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荣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伟荣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陈伟荣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能帮李某某小孩在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就读,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李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30日下午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首力大厦楼下中国银行ATM机处,将现金人民币3万元交给陈伟荣。陈伟荣拿到钱款后并未帮李某某办理小孩上学事宜,而是将钱款挥霍一空。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伟荣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书和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影像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陈伟荣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荣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荣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伟荣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现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哲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罗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