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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等与舒朝晖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李力永,舒朝晖,温小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69号原告: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福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花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该公司职员。原告:张花荣,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李力永,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舒朝晖,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温小玮,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李力永与舒朝晖、温小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李力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李力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石家庄振讯商贸有限公司、张花荣、李力永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会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