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张国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09号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郗文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生,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国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德泰捷龙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