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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星昀诉被申请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星昀,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25号申请人董星昀。被申请人王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星昀诉被申请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星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青相当于人民币1303262.5元的房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青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殷桃园湖小区1幢517号房屋的产权;查封被申请人王青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殷桃园湖小区1幢518号房屋的产权;查封被申请人王青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殷桃园湖小区1幢519号房屋的产权;查封被申请人王青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殷桃园湖小区1幢520号房屋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