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丁庆臣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5刑初3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庆臣,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东山区。现被取保候审。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庆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庆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丁庆臣帮助宋某(已判刑)在鹤岗市兴安区多次为卖淫女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赵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以每次5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宋每次按40%提成从中获利。2017年4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鹤岗市兴安区xxx进行检查时,将卖淫女王某甲、孙某某及嫖客王某丙、杜某某抓获。经侦查,被告人丁庆臣于2017年4月24日在鹤岗市兴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避孕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庆臣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庆臣系从犯。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庆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正确。鉴于被告人丁庆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庆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宪波审判员 沈会丰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