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执7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6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西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421XXXX。负责人张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立昌,北京国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石家营村光明大街甲1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