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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林、牛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牛利,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58号申请人执行人高林,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牛利,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荆萍,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朱瑞庆与被执行人牛利、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利、荆萍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