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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道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道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91号原告于某,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道某,男,5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道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乌力吉白音审判员 呼   仓陪审员 高 吉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