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5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17号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六路。法定代表人:刁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睿,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庆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晓      霞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