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丰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丰,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XX丰,男性,1974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博爱县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XX丰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