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与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25号原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先、徐海涛,公司职员。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产业集聚区杜甫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张鹏龙,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与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