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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敬启与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革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革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启,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启,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敬启与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敬启支付110891元,但被执行人何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军在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处有7000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建军在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处收入7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格  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