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敬启与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革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革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启,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启,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敬启与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敬启支付110891元,但被执行人何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军在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处有7000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建军在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处收入7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格 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