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冉景伟陈芳与林涓尤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景伟,陈芳,林涓,尤风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090号原告:冉景伟,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陈芳,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钧翔,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涓,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该区。被告:尤风瑜,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冉景伟、陈芳与林涓、尤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景伟、陈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景伟、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决定免收,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冉 华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