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汝鑫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汝鑫,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38号原告:邵汝鑫,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汝鑫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汝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汝鑫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