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桂云、张恩树与被执行人高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云,张恩树与被执行人高辑,高辑,郑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高辑,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郑砚国,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张恩树与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5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恩树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恩树执行款316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结果高辑,郑砚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3.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4.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5.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160500元,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尚有31505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辑,郑砚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恩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