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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屈玉秀诉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第一项目部、秦云、王文田、王爱利、秦文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玉秀,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第一项目部,秦云,王文田,王爱利,秦文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847号原告:屈玉秀,1967年2月12日出生,男,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投资人:王奋高。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第一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秦云,1954年3月7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文田,1956年1月14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爱利,1954年6月28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秦文彪,1953年11月17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原告屈玉秀与被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第一项目部、秦云、王文田、王爱利、秦文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屈玉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玉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邬慧彪审 判 员  鲍梅兰人民陪审员  刘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