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万九与展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九,展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92号原告:郭万九,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展军峰,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系石家庄市辛集派出所民警。原告郭万九与被告展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万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万九撤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郭万九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