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西山学校、傅春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西山学校,傅春花,黄宁花,杨伟平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西山学校(一审判决错误表述为江西西山学校),住所地:进贤县長山晏乡,组织机构代码:73635428-2。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该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春花(一审判决错误表述为付春花),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系杨伟平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宁花,女,192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系杨伟平祖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平,男,1986牟10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系付春花儿子。上诉人江西省西山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傅春花、黄宁花、杨伟平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江西省西山学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