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慧清诉黑龙XX溪米业有限公司、任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慧清,黑龙XX溪米业有限公司,任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136号原告崔慧清。被告黑龙XX溪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丽娟。被告任喜春。原告崔慧清与被告黑龙XX溪米业有限公司、任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崔慧清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慧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雪松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北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