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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辰和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辰和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同欣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乾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伟杰建安有限公司,朱思玉,白振风,李香笃,刘华,郭长征,邢伟杰,郭俊美,刘玉峰,朱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辰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陈楼村。被执行人莱芜市同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汇源大街108号。被执行人莱芜市乾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陈楼村。被执行人山东伟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邢家峪村。被执行人朱思玉,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白振风,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香笃,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郭长征,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邢伟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郭俊美,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玉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朱莹莹,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辰和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同欣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乾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伟杰建安有限公司、朱思玉、白振风、李香笃、刘华、郭长征、邢伟杰、郭俊美、刘玉峰、朱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全部财产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提供担保财产,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98.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92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