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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立峰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22号彭立峰,住所地桃城区××××东路彭三包子店,联系方式187××××6000。王立学,所在地桃城区大麻森乡大善彰村,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刑初10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学在银行的存款5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立学相当于5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立学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