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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欧某甲和欧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731号原告欧某甲,男,汉族,1942年5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欧某乙,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欧某甲诉被告欧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欧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