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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礼福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礼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85号罪犯刘礼福,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礼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礼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礼福已于上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礼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礼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礼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礼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