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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黄亚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黄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熊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兴国,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黄亚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亚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亚平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