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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帕安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3123行初13号起诉人帕安礼,男,傣族,1941年2月15日生,文盲,务农,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帕保文,男,傣族,1969年10月15日生,大专文化,现住盈江县,系帕安礼次子,特别授权代理。起诉人帕安礼以盈江县支那乡人民政府、盈江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及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非法征收、占用农用集体土地行为;二、判令二被告因非法征收、占用承担其法律责任及后果,履行责任及义务赔偿原告用地权属2.5亩及其财产损害灭失直接造成财产收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其他因被告所致而发生费用原告均不承担。事实及理由:我所有的农用地共计2.5亩(其中自留地1.8亩,水田0.7亩)分别位于支那乡支那村芒棒村民小组东侧,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到户分配使用的农用地,我据已实际投入耕种使用数十年,其使用权自分包到户后均属各家各户私人财产所有。2004年盈江县支那乡人民政府和盈江县水利局在未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我种有各类蔬菜的农用地2.5亩及周边200余棵大竹生长地全部征用为建设用地,征用后未予补偿。事后我多次向征用部门及其上级反映,要求予以补偿未果,为此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起诉人帕安礼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不能证实其系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起诉人帕安礼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裁定如下:对帕安礼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焱焜审判员  王 晔审判员  杨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朗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