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侠与被执行人王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侠,王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XX侠,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记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XX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王记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俐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