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许某、谢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谢某,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常州柏客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常州市天宁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天宁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庆,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谢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谢某、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XX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由被告人高某提供场所,先后五次在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高某的住处内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共计36人次,赌资共计人民币159320元,抽头款共计人民币2913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在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住房内开设赌场,招揽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参赌人员8人,赌资共计人民币45200元,抽头款人民币12000元。2、2017年4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在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住房内开设赌场,招揽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参赌人员7人,赌资共计人民币36400元,抽头款人民币3000元。3、2017年4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在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住房内开设赌场,招揽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参赌人员7人,赌资共计人民币37100元,抽头款人民币8500元。4、2017年4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在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住房内开设赌场,招揽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参赌人员6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7800元,抽头款人民币4500元。5、2017年4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雇用被告人谢某发牌、抽头、招揽赌客,在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张家村149号住房内开设赌场,招揽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8人,查获赌资筹码等值于人民币22820元,查获抽头款筹码等值于人民币1135元,查获“德州扑克”专用桌1张、“德州扑克”筹码盒1个、“德州扑克”专用转子1个、“德州扑克”牌、筹码、账本。另查明,在被告人高某的住处每开设赌场一次,被告人许某即支付给被告人高某场地使用费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被告人谢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参与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谢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谢某、高某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刘凯、潘某、唐某、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提取笔录、证据提取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谢某、高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仍多次提供服务帮助赌场运营,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谢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查获的赌博工具“德州扑克”专用桌1张、“德州扑克”筹码盒1个、“德州扑克”专用转子1个、“德州扑克”牌、筹码、账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兆林人民陪审员 钱立峰人民陪审员 凌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