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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虞城县宏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虞城县宏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67号原告张玉山,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振彪,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虞城县宏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李占福,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山诉被告虞城县宏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玉山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