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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艾某1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1,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64号原告:艾某1,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艾某2,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本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含路。法定代表人:许骁,职务校长。原告艾某1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