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艾某1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1,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64号原告:艾某1,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艾某2,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本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含路。法定代表人:许骁,职务校长。原告艾某1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