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阁与王文凡、杨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阁,王文凡,杨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2161号原告:曹阁,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凡,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建德(系被告王文凡丈夫),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曹阁诉被告王文凡、杨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被告王文凡、杨建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每年1000元,2014年变更为每年1200元。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后就不再支付,对借款亦不予偿还,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却说钱已经归还了,为此具文起诉。被告王文凡、杨建德辩称,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经济来往,我们并没有借原告10000元钱,原告要求我们偿还借款10000元,应当把我们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或欠条拿出来,如果原告持有我们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或欠条,我们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如原告出示不了条据,表明我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曹阁主张二被告与其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向本院提交二被告共同或任何一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现原告曹阁向本院提交的条据上仅有“今经彬舅用现钱10000(壹),2011、12”的字样,落款人处被人为撕毁,该条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