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社平与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社平,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徐社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社平与被执行人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834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