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天宇、张家口市辰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宇,张家口市辰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义清,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宇,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辰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耀慈,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义清,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志山。本院在执行王天宇与张家口市辰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天宇提出张家口市辰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追加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天宇与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天宇要求撤回追加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荣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