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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云华、李卫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华,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异20号异议人:马云华,女,1958年4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李卫新,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朱俊江。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17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2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卫新自愿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2单元10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